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