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