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督促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