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的民用燃煤锅炉能源使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