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的民用燃煤锅炉能源使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