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组织风险评估,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