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