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