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态修复制度,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开展生态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有关配套政策,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采矿塌陷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采矿企业,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矿区为单元,综合运用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政策,组织实施采矿塌陷区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