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网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