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