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