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