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健全本市商标保护名录,将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海关部门应当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备案;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