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加强纠纷处理,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全链条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