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协同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治理创新,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