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促进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