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