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金融监督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机制。

支持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