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结合粮食安全保障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防灾减灾救灾、生态文明建设等需求,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