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