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通信、民航和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