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在作业站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作业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作业的指令,或者出现作业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