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其内容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发现故障弹药的处理方式、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作业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