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设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场所等;(三)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并达到规定人数;(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以及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