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的报备登记等工作;

(二)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建立并推广使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依法查处违反住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