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工作人员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住宅物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追回被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