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