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依法予以制止、处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