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住宅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由当事双方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车位(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