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由当事双方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车位(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