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专有部分的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外观;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障碍物;
(四)擅自在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违反规定在楼道、门厅等非规定存放点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在以上场所进行充电;
(八)擅自占用绿地、人防工程;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使用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日照;
(十二)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
(十三)高空抛掷物品;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