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人受委托代收的,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额外加收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