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实行报备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报备登记后的二日内,将报备登记证明材料交至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属地监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