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符合商品房预售或者现售条件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