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也可以自行管理。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人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自行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其中,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