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组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