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印章、资金、办公用房、物品和资料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其组成人员委员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