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印章、资金、办公用房、物品和资料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其组成人员委员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