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资料和信息。
前款第一项内容应当长期公示,第二项至第八项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