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七)做好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以及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