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更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