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更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