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三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鼓励业主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支部委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党员等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