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决定共同事项时,可以选择采用现场投票、书面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