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资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