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