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