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