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