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居)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