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