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适龄妇女进行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提高孕早期疾病检测和干预水平,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建立HPV疫苗接种、筛查、诊治和救助相衔接的宫颈癌综合防治模式,推进适龄女学生科学接种HPV疫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的,应当包括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