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女性人才的培养、成长发展,发挥女性在人才强市建设中的作用。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保证妇女占有适当比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