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发适合灵活就业的培训课程,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证妇女占有适当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失岗、失业、残疾妇女参加培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