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为入校就学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创造条件,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学、升学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学校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接受教育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